遗产税在近代于1598年起源于荷兰,17世纪末到19世纪初,欧洲各国纷纷开征,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建国初,也曾征收过遗产税,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1988年,国家税务局提出要研究开征遗产税,近期,遗产税已写入人大通过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公众如何看待遗产税,遗产税何时出台,据此,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SSIC)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沈阳、武汉等六大城市做了相关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3840个,回收率96%。
中国人历来就有泽被后世的传统美德,遗产税的种种说法让刚刚攒了些家底的小康水平的人家惴惴不安。据调查,74%的被访问者对开征遗产税非常敏感,担心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再上税,留给子女的就更少了。在关于遗产税诸多疑问中,45%的被调查者最关心遗产税出台的时间。对于遗产税起征点的确定,47%的被调查者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不能太低,其中36%的人群认同在若干年后人民币不贬值的情况下,以上万元为起征点最佳;31%的被访问者认为起征点应该高一些,可以定为上千万元,但税率一定要高,要尽可能发挥巨额财富者对社会的作用,进一步改善贫富不均的社会状况;另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应该一成不变,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它大环境的影响和公众总体经济水平的变化,必将导致遗产税各方面的改变;9%的人对此持保守态度,不参与个人意见。
资料显示,遗产税率通常为累进型,遗产越多实际税赋越高,因此,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比例是比较小的。在日本,也只有5%的死亡者才需要交遗产税。有关专家估计根据我国的经济状况,只有1%到2%的人需要交纳遗产税。刚开始征收遗产税时,起征不会太低,那些住有别墅,行有豪华车,金融资产上百万元的富有者才是遗产税征收的对象。
必须有实名制做后盾吗?
据了解,存款实名制在不少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虽然实名制在我国提出已不止两三年,何时推出尚需等待。对于存款实名制是实施征收遗产税必要前提的说法,38%的调查者持肯定态度,认定实行存款实名制要以准确掌握存款者的真实存款数量,明确遗产税的征税对象;43%的人对比此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丰厚的富有者不会把钱都存在银行里,即使不实行存款实名制,并不妨碍此制度施行。专家指出,实名制有助于遗产税的征收,但并不是实行遗产税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力量得到加强,技术手段的改善,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为遗产税提供很好的环境,与此同时,与征收遗产税有关部门的法规制度(继承、公证、金融管理、房产管理和车辆管理等)已初步建立,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
遗产税在主要经济国家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税率通常都设计成累进的,越是富户实际税赋越高,这样便形成了市场经济中流行的一句话:“没有三代以上的富豪”。调查发现,54%的被调查者认为向富有者征遗产税很有劫富济贫的意味。遗产税具有相当大的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作“罗宾汉税种”(罗宾汉为欧洲历史上著名劫富济贫的侠盗)。从理论上讲,征收遗产税主要作用是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所产生的效果,主要是鼓励富有者生前多做善事,引导他们更多地关心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关注子女(继承人)的教育,这些都会对社会生活产生良性的影响。
专家指出,遗产税的另一个作用在于:对外交往中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无相应的遗产税,这种状况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等于我国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自动放弃了一个条件。另外,遗产税可以填补我国先行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
调查显示,39%的被访问者希望征收遗产税应考虑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是否可以先在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做试行,再做进一步推广;25%的被调查者建议为加强遗产税的调节力度,遗产税的税基要宽,尽可能包括被继承人各项可以征收的遗产,并且采取累进税率,即遗产越多,征得越多,充分发挥这一特殊税种对社会经济的作用;1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与开征遗产税相关的配套工作,对继承法有关法律法规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加强公益性基金会的规范化制度建立;10%的被访问者认为亦应设立与遗产税额密切相关的赠与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